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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榆林讨债公司 时间:2026-03-30 点击:39 官网:https://yulins.wjfzxh.com/
李某系A公司在某网络平台的粉丝。2025年1月,李某向A公司购买了两款课程,合计花费7579元。同年3月,李某线下参与相关课程,并加入课程群聊。课程结束不久后,李某在课程群内询问宗教相关问题,被拒绝回答后主动退群。次日,李某向A公司工作人员反馈课程建议,双方沟通产生分歧。
数日后,A公司法定代表人两次在直播中提及李某,并在课程群内发布李某个人照片、发表相关言论,双方因此产生纠纷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李某将A公司诉至滨江区法院,请求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,后该案被分流至浦沿司法所、法视界矛盾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工作。
调解过程
法视界调解员受理案件后,秉持公平公正、客观中立原则,全面梳理案件事实,细致审核李某提交的课程购买记录、微信群聊截图、直播录屏、澄清说明等证据材料,厘清纠纷原委。调解员分别与双方沟通,充分听取诉求,开展释法明理工作。调解员向A公司指出,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害,A公司在直播中虚构李某骚扰他人、在课程群内发布原告个人照片、污蔑其推销封建迷信并煽动他人网络攻击、提及李某家属等行为,已涉嫌侵犯李某的肖像权、名誉权,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同时,调解员也向李某说明,双方矛盾源于沟通误会,引导其理性主张权利,通过调解高效化解矛盾。
最终,A公司认识到自身过错,向李某赔礼道歉,承诺删除不实信息及照片,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;李某鉴于双方系沟通误会引发纠纷,自愿放弃赔偿请求,同意和解。
本案系因消费服务过程中沟通分歧引发的肖像权、名誉权侵权纠纷,凸显了市场主体依法行使权利、尊重他人人格权益的重要性,也体现了诉前调解化解民事纠纷的高效价值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未经同意公开他人肖像,不得通过造谣诋毁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。A公司因与李某的沟通分歧,在直播中虚构事实、在课程群发布李某个人照片并发表污蔑言论,已满足肖像权、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,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
本案的妥善化解,彰显了诉前调解省时高效、便民利民的优势。调解员秉持公平中立原则,通过释法明理厘清双方权责,既促使A公司认识到侵权过错并主动整改,也引导李某理性主张权利、放弃赔偿请求,实现了矛盾化解与权利保护的有机统一,同时为市场主体规范自身行为、妥善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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